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山东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服务于山东科技管理,为全省科技战略规划咨询、奖励评审、项目论证和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它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专家分类管理。
(一)技术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金融类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及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家。包括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各级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八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省科技厅公开发布征集山东省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或者公告,常年受理入库申请。申请专家可自愿通过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在线填写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符合条件的专家由省科技厅纳入专家库;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也可由专家提出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二)定向邀请。省科技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入库。
(三)共建共享。省科技厅通过与省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利用专家信息的,省科技厅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参与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九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经省科技厅同意后正式进入专家库,省科技厅以电子公函的形式告知专家本人。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专家入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信息系统,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接受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的;
(六)未经同意,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专家如有违法违纪、科研失信、失德失范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评估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向省科技厅报告,取消相关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专业机构核实相关情况;
(二)告知。由省科技厅核实拟出库专家名单后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四章 专家匹配与使用
第十三条 从专家库中匹配专家,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在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无失信记录的专家。
(二)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年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三)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四)轮换原则。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立项评审项目不超过5次。
(五)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1.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2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3.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4.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5.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由信息系统自动予以回避,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1.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的;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2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等合作关系的;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4.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第十四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具体评审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五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专家评审、回避、评价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严格保障信息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加强对专家库共建共享单位的监管,专家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省科技厅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十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十九条 专家应带头弘扬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遵守有关保密制度,积极参加科技咨询、评审评估活动,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如存在科研失信等不当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厅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