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预〔2013〕5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我们对《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鲁财预〔2007〕3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0日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指省直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年初批复和年度中追加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 按照项目性质不同,划分为业务类项目、投资类项目和发展类项目。
业务类项目,是指与单位业务活动紧密相关的专项支出,主要包括省直部门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外的公用支出项目和各项特定补助项目。分为印刷费(大宗)、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大型)、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咨询费、手续费、租赁费、会议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其他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投资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等方面的项目。
发展类项目,是指国家和省设立的有关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基金项目及其他有固定用途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各项收入和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
(三)跟踪问效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四)与资源存量相结合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应与部门现有公共资源占有情况相结合,提高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是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省级项目库分为省直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划,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分级管理。省直部门项目库,以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为主进行管理,省直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和本级部门内部设立项目分库。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八条 省直部门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确定的计算机软件或文本格式。纳入省级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经过充分论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省直部门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各类项目支出预算。对于拟新增或增加支出规模的项目,应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要齐全、完整。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本部门项目支出,应当符合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支持全省相关行业发展的发展类项目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计划、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
(二)省直部门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省直部门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科学论证、择优排序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认真填报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省直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申报项目,除投资类项目和个别特殊事项外,省直部门申报的用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额度,与上年财政补助数额相比,增幅原则上不能超过20%。对新增的必保项目,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必须单独注明,并在顺序排列上予以体现。
(三)省直部门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五)资产购置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二)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三)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纪要规定的项目支出;
(四)财政部和中央部门、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五)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核定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省直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并结合省直部门以前年度资金结余结转、部门资产等情况,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业务类项目原则上根据单位职能和业务活动量具体确定;投资类项目和发展类项目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先进行必要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然后确定数额。
支出预算控制数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下达省直部门。年度执行中,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支出进度,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审的,应认真履行程序,对项目支出预算实施评审论证。对在执行过程中实施过绩效评价的项目,应将有关绩效评价报告作为该项目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编制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审核后的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有关部门批复下达。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直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直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推进项目滚动管理,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省直部门要对上年度预算批复项目和年度中追加项目进行清理,对上年度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项目予以取消,并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连续安排项目,要合理编报年度预算,项目的名称和使用方向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对有内容重大变动或到期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应视同新增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省直部门年度预算清理后的项目,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直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完成的项目,省直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省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直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鲁财预〔2007〕38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印发